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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上高县益民生猪菜牛定点屠宰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6749630303
法定代表人:陶中良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上 农(动防)罚〔2024〕 5 号
违法行为类型:动物产口检疫
违法事实:日期为3月20日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本上缺失了7张(NO.A08 02558551-7),仅剩存根,存根上写的是罗逃杰的名字,执法人员对相关票据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工作人员李风秀在猪白条肉出厂时一边要收代宰费开收据,一边开《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要做好做记录台账,这些事要在一个小时之内做完,因为匆忙时间紧,李某下班前会提前开一些后面日期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减轻工作时的压力,3月19日当天李某已经收完了代宰费,也开完了当天的收据,准备下班前开了一批3月20日的合格证,正好黄润根(屠户)过来开合格证,李某忘记手上正在开20日的票据,顺手开了日期为3月20日的合格证撕给黄润根。其他缺失的7张票证是给了罗逃杰(屠户,在黎高云手中批肉),并由黎某交了近期屠宰的代宰费2622元,表示因当前查的紧,罗某之前客户那里有缺失票据,就要求李某开具这7张票证,李某就顺着票据的编号往下开了7张。执法人员要求将这7张票据追回,在3月27日前,益民屠宰厂将7张票据追回,表示票据还在罗某手中,还未流入客户,后经执法人员核实无误,7张票据与存根编号一致。 3月26日,对黄润根调查询问发现,黄某属于从屠宰户黎高云手中批肉,自己并不参与收购和屠宰事宜,与镜山小学是供肉关系,从黎某手中批到肉后,已是最后一个出屠宰车间的,后找李风秀开票,未仔细看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内容,后送到镜山小学,学校负责食堂工作人员也未仔细验票,黄某并不清楚当时票据时间对不上。 4月9日,对该屠宰厂受委托人(办公室主任)易伟平进行询问调查,核实主体信息和违法事实,上高县益民生猪菜牛定点屠宰厂对未按照规定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证据组一:宜春市春季学校食品安全联合检查组在3月19日,提供在镜山小学检查出3月20日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NO:A08002558550),图片2张,证实线索来源和违法开具票据的事实。 证据组二:《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实对上高县益民生猪菜牛定点屠宰厂调查取证过程中的相关证据链依法依规,证实该屠宰厂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证据组三:该屠宰厂《营业执照》1份、相关人员身份证照片3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实当事人主体信息。 证据组四:现场检查照片1张、现场询问调查照片3张、找回的7张已开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图片7张(NO:A08002558551-NO:A08002558557),现场检查和做询问调查视频15个;证实我局就此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照片和视频证实调查违法行为的事实痕迹。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参照《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从轻处罚档次: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上高县益民生猪菜牛定点屠宰厂立即改正,处罚款7000元人民币;(大写:柒仟圆整)。
罚款金额 (万元):0.7
处罚决定日期:2024-06-04
处罚有效期:2024-06-20
公示截止期:2025-06-04
处罚机关:上高县农业农村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