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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上高奔象果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9UPYP3Q
法定代表人:熊友国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上 农(植保)罚〔2024〕 1号
违法行为类型:植物调运未经检疫
违法事实:2024年4月4日上午10时左右,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交办的举报线索,上高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上高奔象果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在现场分别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询问笔录》,并拍照取证,期间执法人员向对方出示了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全程录像。针对举报线索中提出的虚假夸大宣传问题,通过执法人员调查,“抗冻性强”只是相对其他品种更强,没有具体写明能抗零下多少度,而“成熟期夸大一个月”的问题存在一定差异性,主要取决于在赣南还是赣北种,越往北成熟期越晚,并且没有主动大范围宣传该品种苗木,多为政府牵头组织现场观摩会期间介绍或者农户自发过来购买。 2024年4月22日下午15时左右,上高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再次到上高奔象果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在现场做了补充《询问笔录》,经查,该公司对外销售“金秋砂糖橘”中柑所5号苗木时,于2022年至2023年期间进行了5次调运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苗木的违法行为(2022年3月21日调运至赣州市会昌县100株,2023年2月27日调运至安徽省太湖县30株,2023年2月20日调运至江苏省张家港10株,2023年3月11日调运至吉安市安福县25株,2023年3月30日调运至南昌县向塘镇15株),执法人员提取了销货清单、苗木出库单及微信转账截图,并现场拍照取证。 综上调查结果,上高奔象果业有限公司调运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苗木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之规定,应按调运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苗木查处。
处罚依据: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第二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参照《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植物检疫管理条例〉》“有《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按一般处罚档次,无从轻从重情形的: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260元; 2、处罚款3300元; 罚没款合计6560元
罚款金额 (万元):0.33
处罚决定日期:2024-06-06
处罚有效期:2024-06-30
公示截止期:2025-06-06
处罚机关:上高县农业农村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