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单纯限制高消费不等于信用“破损”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日期:2023-05-11】【阅读次数:1772】【打印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被限制高消费对个人的信用信息是否有影响,是否需要修复?

对此,首先要明白何为失信信息。该《办法》指出,失信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在执行领域,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所以,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必须要弄清楚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区别。概括而言,二者在适用条件、采取的措施和退出机制上不同,分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简单来说,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均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是对于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由此可见,只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才会影响到个人信用,单纯的被限制高消费并不会导致信用“破损”,从而也就不存在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