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宜春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宜春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4-02-07】【阅读次数:2896】【打印

2023年,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践行了“执法为民”理念。现择选部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西某医药销售公司哄抬药品价格案

2023年1月,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西某医药销售公司大幅提高药品价格、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5787.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接消费者举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西某医药销售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白云峰®诺氟沙星胶囊的进货价格为1.75元/盒,2022年11月1日至同年12月30日该药品的销售价格为1.9元-2.45元/盒,2023年1月1日至同年1月4日该药品的销售价格为9.5元﹣15元/盒,2023年1月5日至1月11日,售价为2.5元/盒-9.5元/盒。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发〔2022〕60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在成本没有发生变动或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案药品销售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制止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保障民生,有力地维护了防控疫情期间良好的市场秩序。

案例二: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锂业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及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4月19日,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锂业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及未经检验的桥式起重机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使用登记,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在某锂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现场五台在用的桥式起重机,其中四台未取得使用登记证,另一台的定期检验报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09月,其后无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及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安全工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企业追求安全的目标应当永无止境。只有增强安全意识,落实岗位责任,真正把安全放在头等重要位置,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才有坚实基础,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长远、健康发展才能够真正得到保障。

案例三: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烟花出口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3年3月,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368元、罚款2764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3日,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转交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ZA20220119)。报告显示,万载县某烟花出口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喷花(银色喷泉)产品经检验,实物质量引火线、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被判定为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不合格烟花爆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可能会威胁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厉查处生产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行为,对烟花爆竹行业生产销售者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四: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爆竹案

2023年3月,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爆竹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96元、罚款16976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在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2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恭喜发财(爆竹)”产品,经江苏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J2022YH0397号),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烟花爆竹的安全性涉及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加大对烟花爆竹的监管,是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

案例五: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名烟名酒批发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4月,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名烟名酒批发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83487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日,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其在当事人处购买的2瓶知名品牌白酒存疑。执法人员即对当事人调查核实,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发现待售某知名品牌白酒33瓶,不能提供相关票据。经该品牌白酒商标持有人鉴定,上述白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期间,在岳某某处通过物流代收货款方式,购进多种侵权知名品牌白酒,充当正品白酒进行销售。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额83487元。因涉案货值金额较大,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查处后,收缴犯罪嫌疑人岳某某等8人违法所得近两百万元,查扣各类高仿酒300余瓶,主犯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鉴于当事人有立功表现,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同时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部门的履职尽责,充分体现行刑联动打击和保护机制的合力,最大利益保护了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强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

案例六: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8月,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出厂检验、未遵守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罚款57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厂生产的天山姜芽抽样。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天山姜芽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过程中未制作生产记录、投料记录、未对脱氢乙酸钠及苯甲酸钠的投料使用情况进行记录,未对成品进行出厂检验。当事人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生产经营不合格的食品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遵循“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7: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厂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4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厂生产山茶油时掺入菜籽油及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出厂检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行为,作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52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某食品厂生产的山茶油,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油酸、亚油酸、亚麻酸为问题项目,与《油茶籽油》(GB/T 11765-2018)主要物理参数参考指标不符。经查,某食品厂2023年1月26日在生产山茶油过程中,因山茶油原油不足,掺入了部分菜籽油,标签标示内容品名为山茶油。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未制作生产记录、投料记录、原料油使用(领用)记录,也未对该山茶油进行出厂(成品)检验。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上述山茶油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2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近年以来,食用油一直是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特别是2022年、2023年食用油掺杂掺假明确列为铁拳行动的既定目标。为此,江西省还特别开展了山茶油专项整治工作,对于市场上山茶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本案以风险监测为案源线索,通过案前对问题项目检测结果的研判,现场对违法行为的精准调查取证,有效地查实了当事人因掺杂掺假进而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案例8: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院使用劣药案

2024年1月16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医院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劣药,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辖区分局的移送线索,发现当事人一楼药房斗柜和铁柜内的麦芽等8种中药饮片疑似发霉,经检验,上述中药饮片【性状】项目均不符合规定,部分中药饮片【水分】项目也不符合规定。且部分中药饮片未按照产品合格证标示的阴凉条件贮存。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商相关票据及验收记录等材料。经执法人员限期责令改正后,当事人仍存在未按中药饮片标签标示的条件贮存、无法提供涉案中药饮片的验收出入库记录等违法行为。经查,涉案中药饮片是当事人于2019年11月至2022年6月向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和樟树市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采购的,货值金额合计433.5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必须安全有效。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与养护。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案例9: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库房地址案

2023年12月1日,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9日,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库房地址与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场所空置,未见工作人员以及设施设备,原库房未再续租。当事人不能提供2023年经营场所、库房租赁协议,其实际经营场所为另一地点。当事人亦未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经营公司经营场所、库房地址变更时,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擅自变更将无法保证经营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查办此类违法行为,督促相关企业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将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行业秩序。

案例10: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水产品摊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8月,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水产品摊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宜春市检测检验中心人员对某水产品摊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查,宜春市检测检验中心于2023年5月30日对某水产品摊使用的型号(TCS-150)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近年以来,“鬼秤”不仅违反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还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执法责任,提高监管水平。

案例11: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金银加工店在提供服务中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3年4月,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金银加工店在提供服务中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做出没收计量电子秤,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2日,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将两个金首饰送往当事人店内加工成黄金戒指,加工过程中,消费者发现被加工戒指经当事人过秤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引发消费纠纷。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通过配置的专用遥控器上的功能按键,可以改变称量重量。消费者提供了两样金首饰的购货票据证明其购买重量合计为9.14g,执法人员将加工后的半成品重新进行称重,称重重量为7.09g,少了消费者2.05g,当日基础金价为434元/g,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近千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九)项之规定,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上述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在为消费者提供加工服务过程中,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遥控操纵计量电子秤,达到私吞消费者黄金的目的,作弊手段隐蔽,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违法行为。通过对当事人的处罚,震慑了违法经营者,积极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的计量市场环境。